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老字号企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5-12-19 15:46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了一批大连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老字号企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第209XXXXX号商标、第439XXXXX号“华丰”商标及第439XXXXX号“华丰家具”商标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等。原告成立于2020年,于2021年3月18日经核准受让前述三个注册商标。被告成立于1995年,成立后陆续注册了第99XXXX号商标、第542XXXX号商标及第130XXXXX号“连华丰”商标。被告经营的“华丰”品牌家具自1991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获评国家及省市多项荣誉,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以被告在淘宝网店中的商品名称、商品链接标题等处使用了“华丰家具”“华丰”“大连华丰”“大连华丰家具”标识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华丰商标行为来源于其企业字号,其使用行为早于权利商标注册申请日和实际使用时间。虽被告使用的标识与权利商标近似,但被告使用案涉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且一直在家具行业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故被告的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情形,同时,考虑到被告的实际使用方式,无须附加标识用以区别权利商标。

处理结果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老字号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未及时对其使用较长时间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他人注册相关商标后向老字号企业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如老字号企业使用标识的行为满足商标法中在先使用的构成要件,则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相关标识,老字号承载的商誉并不因未注册商标而灭失。

    该案的审理对商标法中在先使用的成立条件进行了充分说理,体现了司法对于在先使用权人合法善意使用商标行为的肯定,有力地保护了老字号品牌的生存和发展。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