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成都某家具公司与永川某家具经营部、成都某床垫厂、成都某印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成都某家具公司系第1290354号“八益By及图”、第9226222号“八益家具城”、第34436697号“八益”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2008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1290354号商标为驰名商标。2017年3月,八益牌床垫被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2022年6月,成都某家具公司从永川某家具经营部购得标有“馨八益”的床垫,生产厂家为成都某床垫厂。2023年7月,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川某家具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户销售的床垫上标有“馨八益”标识,经比对该标识与成都某家具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认定该商户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罚款2500元,对侵权床垫予以没收销毁。永川某家具经营部称涉案床垫系同行处理存货时低价购得。同时,成都某印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成都某床垫厂的经营者为同一人,故成都某家具公司主张成都某印务公司应为涉案商品标识的印刷者,成都某床垫厂、成都某印务公司系涉案商品的共同制造者。
成都某家具公司将永川某家具经营部、成都某床垫厂、成都某印务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诉请保护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馨八益”标识完整包含了案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八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系侵权商品。根据涉案商品上标明的生产者信息和当事人自认,能够确认该商品系成都某床垫厂生产、永川某家具经营部销售。成都某印务公司与成都某床垫厂系不同营业主体,即使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亦不能推定存在经营混同,并认定成都某印务公司系生产商。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成都某床垫厂、永川某家具经营部分别赔偿22000元、5000元。鉴于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损害了成都某家具公司的企业或商标声誉,故法院对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面对层出不穷的“傍名牌”行为,一些商标权利人通过行政举报、民事诉讼等多渠道积极捍卫自身合法商誉。
本案“八益”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成都某床垫厂同为成都区域的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八益”系列商标,其生产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诉请保护商标的专用权。永川某家具经营部作为长期从事家具销售的经营者,在接手同行存货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在权利人通过行政程序制止侵权行为后,依法对其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请予以支持,彰显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合力,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振市场竞争活力,对于构筑川渝地区健康品牌经济、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